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村**组,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6日晚,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华利之星牌电动三轮车沿新希望大道一段由正北下街往华府大道方向行驶。20时31分,杨某某驾车行驶至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新希望大道一段70号门前路段时,遇车行前方由西往东未走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行人冯某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冯某某受伤。2020年07月17日,冯某某经天府新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树杉
2020年12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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