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11983********,汉族,高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五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4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川XC****小型轿车搭乘龙某某、李某某从岳池县顾县镇往广安方向行驶,21时29分许,该车行驶至G42沪蓉高速公路1731Km+288m处,与刘某某驾驶的川A0****(临)轻型普通自卸货车追尾相撞,造成龙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月22日,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1.16mg/ml(等同于116mg/100ml),2020年2月6日,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五分局五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2月18日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某的损伤目前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两年之间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瑶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0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