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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9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天津市北辰区**镇**街**号。2020年9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6 月10 日20 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津C****8 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以83km/h 的速度超速行驶至天津市北辰区112 国道(津榆公路)金朋地产门前时,将由北向南横过112国道的行人陈某某撞倒,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拨打110及120,并在现场等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单某某、何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现场监控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学会

检察官助理:郭岩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告人辩护人刘润杰,天津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3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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