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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70********,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0月26日17时许,驾驶津M****9号长安牌小型客车,在天津市武清区沿祥源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汊沽港镇二光村西口处,未确保安全车速,未确保安全,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拨打120、110报警,后弃车逃逸。被告人杨某某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王庆坨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后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周某某、梁某某等人证言;

2.机动车信息表、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被告人杨某某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仲鹏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63页;

3.随卷移送:补充证据材料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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