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园**号楼**号,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18时43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灯光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牌照号为津A****6亚特重工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天津市河北区真理道第三条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红星路交口向北转弯过程中,遇被害人张某某驾驶自行车沿真理道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被告人杨某某所驾车辆在绿灯信号转弯时妨碍被放行直行车辆被害人张某某的通行,与张某某发生碰撞并碾压张某某身体及车辆,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符合较大钝性外力致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交通事故可以形成)。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北支队王串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被告人杨某某报警,民警前往现场出警并将在现场等待的杨某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及肇事车辆所属单位、保险公司共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830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获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元冰凌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补充材料四页。

4、光盘一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