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诉刑诉〔2017〕12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86********,汉族,大专文化,司机,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镇**墟村**组**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翌日由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0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赣******号轻型货车从奉新县罗市镇前往南昌市,约16时50分许,当车行驶至奉新县冯田开发区歇宿岗路段时与廖某甲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廖某甲(后载廖某乙)当场死亡。经奉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邹某某、廖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清莲
2017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奉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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