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瓦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镇**居**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02月28日07时许,持E类驾驶证驾驶苏F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如皋市206县道由北向南行至白蒲镇文峰居三组路段时,未在道路中间通行,遇情况未能有效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车辆碰撞同向步行的被害人胡某某(女,殁年81岁),致被害人胡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委托他人报警,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胡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调取的被告人杨某某的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5.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志刚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如皋市**镇**居**五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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