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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乡**村**组。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9月9日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皖******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泗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43Km+930m处,刮倒同方向骑自行车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近亲属达成谅解协议。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波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灵璧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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