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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26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马鞍山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行政村**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8时22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皖E*****号大型普通客车沿马鞍山市九华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平山路交叉口向南右转弯时,与被害人金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碰,致金某甲及乘坐该电动车的张某某受伤。金某甲、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马鞍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122事故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金某甲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已对被害人近亲属予以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书、查询证明、调解协议书、情况说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乙、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车辆痕迹勘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驾驶车辆,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宝强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室;

2.案卷3册;

3.书证3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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