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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刑诉〔2014〕2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1427031986********,家住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乡**村。2013年3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9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晋M****6(晋M****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庄里镇南环路十字,与习某驾驶的陕E****2号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时相撞,致习某当场死亡。经富公交重认字[2012]第0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交通事故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段盼

2014年3月10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起诉书十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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