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明县**镇**行政村**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6月7日21时许,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黄河大堤公路由北向南北行驶至东明县沙窝镇西温寨村西北处(189km+950m),与前方同方向温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温某乙、徐某某、温某丙、温某丁、温某戊、温某己、温某庚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驾车逃逸至黄河大堤公路189km+400m处,撞在路旁树上后,致车辆损坏无法行驶。被告人杨某某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山东德衡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温某乙伤情进行鉴定,评定为重伤二级。经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6月8日自动到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被害人温某乙陈述;6.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庆祝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明县**镇**行政村**村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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