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05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羊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寿光市田柳镇赵家庄村丁字路口处时,与沿羊临路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被害人赵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被害人赵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确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奎君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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