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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二部刑诉〔2019〕26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巨野县**镇**街**村**街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3日被巨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5月7日转为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巨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退回巨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7月19日,该局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23时34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赣******号重型自卸货车,沿254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巨野县苏集至柳林公路交叉路口处时,与被害人袁某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鲁*****警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袁某某及鲁*****警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王某某、孟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袁某某、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袁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肺脏、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李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孟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袁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巨野县**队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上述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某某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高某某、冯某某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孟某某、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及事故发生后现场照片及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念岭

检察员王海生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视听资料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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