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相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捕前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深圳市**宿舍(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乡**村**村**组,出生地河南省兰考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21年1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1年1月5日被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政策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二轮机动车,载耿某某沿荣成市成山镇大石家泊村南北路由南北行,行至与荣成市成大路交叉路口处,与张某某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鲁******号轻型自卸货车沿成大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时相撞,致耿某某因钝性外力颅脑损伤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致杨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检测,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9.6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被告人杨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拒不到案,私自离开荣成到深圳打工,2021年1月2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深圳宝安区沙井街道**旅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荣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文书、山东交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醉酒、无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二轮机动车,可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延宗
检察官助理:周海朋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荣成市看守所。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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