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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8********,汉族,高中文化,住诸城市**街道**村**号。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5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鲁******号吉利美日小型轿车沿诸城市龙昌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206线与诸城市**街交叉路口南侧处,与前方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经诸城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9年2月5日,经诸城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1月28日,双方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办案说明、事件单、抓获经过、病历、死亡证明、谅解书、收到条等;2.证人管某某、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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