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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5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住太原市小店区**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晋中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5日12时1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晋A****9飞碟牌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往西行驶至东北线王香村路段时,与由西往东常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常某某受伤,经榆次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常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经鉴定:常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急性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急性重度闭合性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国强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太原市小店区**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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