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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3时14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粤AW****号小轿车沿广州市花都区茶园南路西侧路面由北往南行驶至花都区茶园南路出宝华路南37米时,与被害人汪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劳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汪某某、劳某某两人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杨某某在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汪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劳某某无责任。经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劳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汪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0月31日,公安民警书面传唤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将其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森华

2020年1月15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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