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211998********,彝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村**组。2020年4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0时58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粤AB5****号轻型厢式货车,搭载王某某、钟某某沿广州市黄埔区378省道中心绿化带以西第二条机动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至九龙大道378省道上行8公里836米,行驶至往378省道中心绿化带以西第三条机动车道借道通行时,遇被害人马某某未依法考取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悬挂粤A9****号牌二轮摩托车沿378省道中心绿化带以西第三条机动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至,结果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某现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电话报警,被告人杨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马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赔付了被害人马某某家属经济损失,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到案经过、户籍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4.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前科查询记录;7.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蔚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6666****(保证人石某某)。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碟2张,随案移送。

3. 《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材料各1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