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88********,壮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4时3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桂A****6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南宁市武鸣区隆宾二级公路从宾阳县方向往隆安县方向行驶,至隆宾二级公路双桥镇平陆村坛雷屯路段时,杨某某越过中心虚线加速超越其前方同向车辆,因未注意对向车道情况,杨某某所驾车辆碰撞到对向正常靠右行驶的、危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造成危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危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颅脑、心脏、肺脏、肝脏损伤及下腔静脉破裂出血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驾驶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超车、超速行驶,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危某某不负该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2万元,被害人家属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2019)桂0122民初2600号民事调解书、交通事故谅解书、收据收条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杨某某的供述笔录;
3.鉴定意见: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9]尸鉴字第25号、[2019]痕鉴字第2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9]毒鉴字第0890号、第09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宁狮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狮山车检[2019]动检字第2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委托鉴定书、鉴定结论告知书;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慧仁
检察官助理:韦嫔妮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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