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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06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司身份号码5227311978********,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暂住江苏省江阴市**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惠水县**乡**村**组)。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7时34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苏BR****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张家港市港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港城大道与杨舍镇旺西路路口右转弯时,因对路口交通情况未观察清楚,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该车右前部与在旺西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至事发路口后再由南向北行驶通过路口徐某甲驾驶的自行车左侧相撞,致使徐某甲跌倒其人体被苏BR****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后轮碾压,造成徐某甲当场死亡,二车损坏。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杨某某承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谅解书、超限运输检测报告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濮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张家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5.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

6.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会新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江苏省江阴市其住处候审(电话18785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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