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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84********,汉族,本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乡**村**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8时4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二轮车沿凉井一路往四线沟路方向左转弯时,遇吴某某驾车沿四线沟路行驶至该交叉路口准备直行。杨某某左转弯时未避让直行,引发吴某某采取紧急避让措施时操作失误,致使所驾驶车辆冲向道路右侧将被害人何某某撞倒。事故造成起亚牌小轿车受损,何某某当场死亡。吴某某当场拨打急救电话和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杨某某则驾车离开现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承担次要责任。2019年12月21日,民警在武侯区凉井实验学校将杨某某抓捕归案。案发后,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已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勘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川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0285****。

2.案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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