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221996********,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浮梁县**乡**村**号,捕前住江西省浮梁县****室。2018年7月因嫖娼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天。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景德镇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9月27日经景德镇市公安局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并释放,12月10日经我院决定,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晚,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的白色混凝土搅拌车从浮梁县政峰搅拌站出发,沿着浮梁县建设大道至珠山区景东大道前往何家桥观溪郡小区工地运送建筑材料。当行驶至景东小区路段时,杨某某因微信群聊分散注意力及周围光线晦暗等原因,未及时发现车辆前方骑自行车下班的被害人邵某某,致使搅拌车将邵某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时,杨某某听到车头有撞击产生的异响后,以为自己是撞上了石头等杂物,因此并未停车查看,之后,杨某某继续驾车前往目的地。杨某某在观溪郡小区卸完货后沿原路返回政峰搅拌站,行车至事故发生地时,被闻讯赶来的邵某某家属拦停。
当晚22时14分,路人于某某发现事故现场后拨打了报警电话,市交警支队四大队民警接警赶到现场后,将在现场的杨某某带回公安机关调查。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经鉴定:在此次事故中,杨某某负全部责任,邵某某无责。
2019年9月28日,杨某某家属及车主同邵某某家属达成协议:赔偿邵某某家属总计人民币86万元。目前,已赔偿到位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劣迹材料、户籍信息等;2.证人徐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尸体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意见书等;5.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两年至两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国平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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