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91993********,初中肄业,农民,住新蔡县***乡**村**庄**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孔某甲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09时4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豫Q*****重型自卸货车沿正阳县***至**公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镇**村**店西路口处时,因遇路口前未停车瞭望、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与由南向北孔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孔某甲死亡。经鉴定:孔某甲系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8月4日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皖中天司鉴【2020】痕鉴4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发生时,甲车(豫QE2207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速度约为76千米/小时。2020年8月12日正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做出正公交认字【2020】第2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杨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孔某甲无事故责任。2020年8月3日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杨某某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孔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燕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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