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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镇**村**组,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路江南电器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6日04时42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湘******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冷水滩区零陵路虎岩公园门前路段时,与横道路的行人唐某丙发生刮碰,造成唐某丙受伤的交通事故,唐某丙经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26日18时死亡。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杨某甲驾车离开现场。经永州市交通警察支队凤凰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某甲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蔡某某、唐某甲、姜某某、唐某乙、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杨某甲交通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晓阳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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