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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7时53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苏AE****重型半挂牵引车/苏A****挂沿浦口区狮山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象山东路路口右转弯过程中,与右侧同向直行至此的被害人周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周某某后经医务人员现场确认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闭合性损伤而死亡。

经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周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发破案报告、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协议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莉莉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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