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经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常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司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号(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杨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持B2型驾驶证驾驶超载的苏DJ****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常州市劳动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河苑路口右转弯时,遇被害人陈某某(女,75岁,常州市武进区丁堰人)沿人行横道由西向东通过路口,因被告人杨某某未停车让行,货车右侧与行人陈某某相撞,致被害人陈某某倒地后被货车右后轮碾压,致陈某某左大腿中段、右小腿上段以远缺失,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某某所受之伤为重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东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6.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提取制作的现场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剑云
检察官助理 陈文超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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