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80********,汉族,文盲,打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乡**村**社**号,住扬州市邗江区**镇**村**厂内。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7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杨墩路周庄组路段,与由北向南步行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李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中度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二级。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的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自行调
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1.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扬州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扬州市公
安局邗江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柏晓慧
检察官助理 冯 诺
2020年5月20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扬州市邗江区**镇**村**厂
内;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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