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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刑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路**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O19年11月25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苏HA****号小型轿车在淮安市洪泽区沿东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风路杜甫广厦南门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沿人行横道线推着人力轮椅车步行通过道路的被害人陆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陆某某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观察不力,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让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车辆照片;

2.证人吴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滔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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