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刑检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村委**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乡**村**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59********,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乡**村**村**号。因本案受伤,于2020年3月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20时59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无牌**牌电动三轮车沿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乡**村****县道由南往北行驶,行驶**中学附近路段时与前方散步的被害人李某甲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甲受伤并于2020年3月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三轮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甲无责任。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经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杨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人民币30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痕迹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等;3.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人赵某某的辨认笔录等;4.视听资料:光盘1张;5.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郭某某、李某乙的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海
检察官助理:曾凡忠
2020年11月10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壹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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