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86********,汉族,大专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现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小区。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吴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时50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欧曼重型半挂货车自北京至江苏徐州送货,当杨某某驾车沿京台高速向南行驶至224KM+88M处,与在慢速道低速行驶的由张某某驾驶的福田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使张某某驾驶轻型货车坠入右侧边沟,造成轻型货车乘坐人梁某某和许某某死亡、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吴桥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梁某某、许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吴桥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表及驾驶证复印件、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高速交警吴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吴桥县公安局调取的东光县医院急诊120接诊记录;2.证人张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欣
检察官助理:王洪伟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吴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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