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41985********,满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现住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冀J*****、冀B****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S503线4KM+800M处时,驶入逆行,与相对方向王某某驾驶的冀H*****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后,又与道路北侧红旗镇污水处理厂院墙相撞,并导致王某某驾驶的冀H*****号重型自卸货车侧翻,与道路南侧护栏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及院墙、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滦平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立新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