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石家庄市赵县赵州镇**村**路**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22时9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面包车(载高某某),沿大赵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北白尚村建坤门窗门市东55米处时驶入逆行车道,与沿该线对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冀A*****牵引冀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某某死亡。经鉴定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39mg/100ml,被告人杨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应负此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
、现场图及照片;5.鉴定意见;6.交通事故认定书;7.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静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赵县南杨家庄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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