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镇**村**组**号,现住青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9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冀J3****的小型轿车,在青县**镇**村北街由西向东倒车时,与在路上行走的被害人姚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姚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青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凤成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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