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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215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住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9日上午9:5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浙J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自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驶往临海市邵家渡街道前湾村轮窑厂,10时17分许,到达前湾村轮窑厂侧门,后将车倒至大调线7km+500m处即临海市邵家渡街道前湾村轮窑厂侧门口对出路段,10:23分许,准备前行开往正门时车辆发生卡档故障,后被告人杨某某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倒退、碰撞并碾压由应某甲驾驶停在道路上的临海残****残疾车,造成临海残****残疾车车内乘客方某某当场死亡,董某某、吴某某、尹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应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公司”与四名死亡的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杨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接警单详情、通话记录、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强制措施凭证、车辆证件返还凭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资料、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操作证、残疾人证及相关文件、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过磅记录、居民死亡证明、视频资料制作说明、附带民事诉讼材料、车辆维修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赵某某、沈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应某乙、诸某某、潘某某、娄某某、陈某甲、王某甲、陈某乙、苏某某、王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应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晓云

检察官助理:王婷婷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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