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19〕38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皂市**村**组**号。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6月10日被天门市公安局罚款伍佰元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鄂M****8轻型普通货车在天门市皂市镇****通村公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17时15分许,行至****六组地段时,因避让不及将由南向北行走的被害人张某某撞倒碾轧,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检验,张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头部和胸部严重损伤,终因脑功能障碍和呼吸困难而死亡。经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杨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委托他人拨打报警电话,并能够主动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视为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天门市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关于2019年6月9日交通事故报警时间的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天门市公安局天公(交)行罚决字(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竟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化验检验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黎某某的证言;3.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秋云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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