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4195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水市**办事处**号,现住广水市**办事处**小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08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06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鄂******号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沿广水市**办事处**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在行驶至**路段,将前方同向的行人即被害人丁某某撞倒致伤,造成被害人丁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人以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调解申请书、收条、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匡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若符合条件,可适用非监禁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敏
检察官助理:高俊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水市**办事处**小区**路**号,联系电话:1899597****。
2.案卷材料1册,共计68页。
3.认罪认罚文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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