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蕲春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9日19时许, 被告人杨某某超速驾驶鄂J****5小型轿车,由蕲龙线东往西行驶,当其驾车行至武穴市田镇华新水泥厂中门路段时,撞在左侧施工路面的石渣上,导致车辆失控,后撞上同向前方靠北侧路陆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尾部,造成陆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杨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情况、前科证明、驾驶人、机动车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关于江北一级公路田镇韩垸至老祥云三叉路口段实行边施工、边通行的报告、道路隐患整改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户籍信息、户口注销证明等;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5.(武)公(司)鉴(法)字[2020]J055号尸体检验报告、湖北军安[2020]wx痕(交)鉴字第191号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讯问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如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中军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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