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现住现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1日18时20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豫P****2”重型半挂牵引车、加挂“豫P****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省道234由北向南行驶至永佳河叶和村沈家塝湾路口时,与被害人叶某某驾驶并搭载被害人叶子凡的鄂J****3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叶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叶子凡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2时许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投案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资料查询单、扣押清单、违法犯罪证明、和解协议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现场12张照片的视听资料;5.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武福爱[2019]痕鉴字第2032号、武福爱[2019]病鉴志第670号及武福爱[2019]毒鉴第3008号鉴定意见;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

检察官助理:戎玉栋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