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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6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通山县****村,住赤壁市**办事处**社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从赤壁市**镇前往市区,行至107国道**路段时,因疏忽大意将对路边行人汪某某撞倒。事故发生后,杨某某立即报警并将汪某某送至赤壁市人民医院救治,汪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汪某某系因交通事故造成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创伤性胸腔积液、多处软组织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导致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赤壁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特种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华平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294822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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