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黄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8日16时50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鄂JC0***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小池镇清江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清江大道118号路灯灯杆附近路段,与前方同向罗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两车受损、电动车驾驶员罗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20年6月4日,罗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黄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黄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交通事故当事人杨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罗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及肇事车辆鄂JCO***行驶证复印件,黄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附照片10张,受害人的家庭信息、户口本复印件、被告人杨某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的协议书、受害人家属出具的收条、谅解书,被告人杨某某为受害人出具的医院预交款凭证;2、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九司鉴中心【2020】车交鉴字第X11-17号、【2020】车交鉴字第X11-47号鉴定意见书,黄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梅)公(司)鉴(病)字【2020】42号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查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可减轻刑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记先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黄梅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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