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中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怀化市**有限公司经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住怀化市鹤城区**栋**楼**座。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14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7月17日至同年7月3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9时52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越野客车由怀化**有限公司中方县**村**驶往怀化城区。车辆行驶到中方一中路段时,恰遇被害人梁某某跨越中间水泥隔离墩横过道路。因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未避让行人,车辆撞倒梁某某后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杨某某弃车离开现场,次日向中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接受血样检测,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43mg/100ml。经中方县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9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说明、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怀化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行车记录仪、路面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杨某某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春华
检察官助理:石娟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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