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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93********,汉族,大专文化,经商,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湘E5****小型轿车搭载朋友曾某某沿武冈市庆丰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庆丰路与迎春路交叉路口路段,与前方徐某某驾驶的湘EG****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邵阳市都梁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6mg/100ml。2019年7月10日,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资料、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曾某某、毛某某、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575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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