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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5时58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甘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31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274公里加480米处时,将前方行人吴某某(男,6201211955********)碰撞,至吴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经现场勘查、调查走访周边群众,调取沿线监控视频,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于2019年9月7日15时许,在国道312线**路段一修理厂外将肇事车辆查扣,后抓获被告人杨某某。经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丹妹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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