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89********,汉族,中专毕业,任登封市告成镇**村民委员会主任,住登封市告成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豫A*****小型普通客车,沿登封市高白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华镇河门村六路公交站牌附近路段时,撞击行人李某某,致其当场死亡。被告人杨某某拨打120、110电话,在场等候处置。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被较大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登封市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金章
申丽丽
2020年 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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