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盈江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9日,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丰田牌S******型小型越野客车,沿盈那线由那邦镇方向驶往平原镇方向,当日21时许,当被告人杨某某驾车行驶至盈那线K14+100M处时,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冯某某驾驶的云******号本田牌S***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部,造成冯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06月21日,盈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533123120190000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杨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冯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英英
检察官助理:何丽君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号码:137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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