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2********,黎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原盘县),住贵州省**市**乡**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9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死者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4日,杨某某无驾驶证、未戴头盔驾驶贵B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盘州市普田乡小毕舍村七组往小毕舍村六组方向行驶,08时10分,行驶至普田乡小毕舍村六组陈光辉家住宅门口路段,与被害人秦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行人秦某甲受伤,秦某甲当日被送往兴义市人民医院治疗, 2019年09月23日07时08分在家中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秦某甲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后重型颅脑损伤伴胸部闭合性损伤继发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2、交通事故外伤是秦某甲死亡的根本原因,在其死亡后果中作用力为完全作用。经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已在民事上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陈某某、秦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杨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进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亲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5.散卷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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