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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辽宁省台安县,户籍所在地同出生地,现住台安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辽H8R***号小型客车,沿台安县辽河大堤由东向西行驶至**镇**村路段时,为躲避对向驶来的三轮车,因操作不当驶出公路翻入左侧坝下,造成乘车人杨某乙、张某某被甩出车外,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杨某乙、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台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乙、张某某、李某某无责任。经鉴定,杨某乙、张某某均系交通肇事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杨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谅解书、情况说明、证明、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驾驶员查询结果、车辆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查询结果、保险单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李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台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书、鞍山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  军

2020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开示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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