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辽宁省台安县,户籍所在地同出生地,现住台安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辽H8R***号小型客车,沿台安县辽河大堤由东向西行驶至**镇**村路段时,为躲避对向驶来的三轮车,因操作不当驶出公路翻入左侧坝下,造成乘车人杨某乙、张某某被甩出车外,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杨某乙、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台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乙、张某某、李某某无责任。经鉴定,杨某乙、张某某均系交通肇事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杨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谅解书、情况说明、证明、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驾驶员查询结果、车辆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查询结果、保险单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李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台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书、鞍山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 军
2020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开示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