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辽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辽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辽C****7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兰唐线10公里加100米路口处(辽阳县首山镇老桥洞子西侧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驾驶自行车的被害人朱某甲发生事故,致朱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甲系心肺破裂而当即死亡。经辽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归案经过、个人信息、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谅解书、治安调解协议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朱某乙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长杰
检察官助理:赵 娜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卷宗外材料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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