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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6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天津市*******区*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7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1月23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4月9日被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冀******重型半挂牵引车、冀****重型自卸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公路91公里三抚公路路口超车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魏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刮撞,造成魏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魏某甲无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姚某某、魏某乙等人出具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景峥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20******)。

2.案卷材料1册217页;谅解书及关系证明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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