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65********,汉族,初中,农业户口,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院于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云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通建高速由南向北行驶,15时10分许行驶至通建高速8公里470米处时,遇李某某驾驶的云F*****号轻型普通货车因车辆故障停放于行车道上(李某某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云A*****号轻型普通货车遇紧急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云A*****号轻型普通货车车头与云F*****号轻型普通货车尾部碰撞,随后云F*****号轻型普通货车又与位于云F*****号轻型普通货车车头左侧前面的李某某相撞碾压,造成李某某现场死亡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通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通海县法院
检察员:赵敏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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